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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7-02 11:11:16    文字:【大】【中】【小】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6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保障全区五保供养对象生活需求为重点,规范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切实维护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保持农村社会繁荣稳定,长治久安,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全面提高全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推进五保供养工作,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五保供养对象实际需求出发,以机构养老为依托,逐步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3.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逐步完善供养服务体系;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根据五保对象供养实际状况,及时做好审核、核销工作,对变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登记。

        三、工作目标

        加强统筹协调,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供养服务基础设施;科学确定五保供养标准,不断改善、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供养经费有效落实;努力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为五保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健全五保供养对象社会保障体系,力求切实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健全与锡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领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五保供养工作管理运行机制,推进我区五保供养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条件及审批、核销程序

         (一)五保供养对象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村(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居)民,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五保供养对象审批程序。

         1.申请。由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障碍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村(居)民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等。

         2.公告。村(居)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评议和公告后无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填写《锡山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给申请人免费办理《农村五保供养证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进行复核。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销条件及程序。

          1.核销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五保供养对象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五保供养对象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五保供养对象死亡。

          2.核销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填写《锡山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销登记表》,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无锡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每半年对五保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机制。

        1.科学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5%的标准,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

        2.足额落实五保供养经费。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6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五保供养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区级财政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开发区财政、商务区财政全额负担本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经费。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每月区财政根据五保供养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全额拨付,年终与开发区、商务区及各镇(街道)结算。集中供养的,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分散供养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资金拨入五保供养对象所在镇(街道)金融网点,存入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3.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五保供养形式。各镇(街道)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意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要依托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安全。积极通过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强化管理等方式,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

        4.切实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问题。要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统筹医疗保障等途径,努力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问题。从集中供养经费中统筹提取10%的资金专项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从统筹医疗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镇(街道)、村(居)委予以补贴。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居)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优惠的医疗服务。

        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运尸、火化等基本丧葬服务和安息堂寄存等费用,按规定实行优惠减免。

         (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建设。

          1.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组织管理。区、镇(街道)利用国有、集体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社会资本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加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力度。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各镇(街道)对现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根据现有的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变化趋势,适度超前确定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各镇(街道)要根据自身规模、经济条件、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设施落后、功能不配套的薄弱服务机构,总体上要按照《无锡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09~2020年)》要求,抓紧予以改建、扩建或重建。一个镇(街道)有两个以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且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原则上要撤并成一个服务机构,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条件较好的镇(街道)在新建和改扩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时,应增设医疗、娱乐、健身等用房,添置必要的器具设备,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档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所需资金以镇(街道)财政投入为主,区级财政适当补助。同时,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9〕70号)和《无锡市市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办法》(锡民福〔2009〕30号、锡财社〔2009〕26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补院”办法,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吸收自费寄养老人入住,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

        3.努力提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要根据《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锡民福〔2009〕21号)精神要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制度,成立由院领导、工作人员、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真正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切实提升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以人为本,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让五保供养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财政保障、民政主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五保供养工作管理运行机制,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全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升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五保供养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改部门要将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年推进;财政部门要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依法从严查处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包户责任,承担五保供养对象日常照料、精神慰藉、死后安葬等职责。

       (三)积极引导,激励先进。各镇(街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认助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五保对象生活供养,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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