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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惠山区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7-02 10:56:25    文字:【大】【中】【小】
摘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发〔2011〕166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2011年惠山区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惠府发〔2011〕166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2011年惠山区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对五保对象供养工作要求和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办法》(锡政发[2008]265号)“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60%确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从2011年起对《关于惠山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惠发[2009]第25号)文件中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标范围:五保供养对象。
  二、供养标准:从2011年起,全区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190元。
  三、经费渠道:五保供养对象经费按(惠发[2009]第25号)文件精神,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五保△ 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14份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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